《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2日,安徽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水建设〔2025〕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相关工作部署,我厅在2008年开展在皖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成果应用于招投标、表彰评优等领域,对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水利建设管理的有力抓手。
2024年6月,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我厅发文停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成果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为加快信用体系重构,我厅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广泛调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共3条,明确了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计分、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标准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市场行为分值管理”,共5条,明确了市场行为分值上限、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市场行为分值动态管理、市场行为分值动态调整时间、更名合并后的市场行为分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合同履行评价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实施日期,并规定所有在皖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基础分值赋分均按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处理。
其中重要内容有:
一是关于市场行为评价量化计分标准。对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市场行为评价指标,量化计分标准设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和市场监管综合评价两类指标,各类奖项不再作为评价指标。
二是关于市场行为分值的内容及上限。市场行为分值包括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计分及市场监管综合评价计分三部分,合计上限为100分。
三是关于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初次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基础分值一律85分。
四是关于市场行为分值动态管理。经营主体取得市场行为基础分值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每个评价要素均设置有效期,6个月至3年不等。市场监管综合评价每月调整一次;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每年开展2次,及时调整市场行为分值。
五是关于评价指标设置。新增投标行为评价要素,如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其资质对应标准参与投标、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在建项目等;新增变更公示管理评价要素;关于考勤管理评审要素,水利厅已发文停止广域网考勤,考勤方式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
三、制定意义
开展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评价成果用于招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领域,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全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持续净化水利营商环境。
政策文件:https://slt.ah.gov.cn/public/21731/122931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