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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这么做的热企将被扣减信用分
2021年3月16日来源:龙头新闻·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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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新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据了解,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中,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市(地)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每年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加分项目共8项内容。对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设为24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230分,附加分值为10分。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企业评价等级按照分值标准确定级别,其中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210分(含210分)以上,为优良;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含160分)至210分之间,为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于供热企业对热用户室温投诉问题不能及时受理和解决且被主流媒体公开曝光的,无论媒体公开曝光后是否给予解决,均予以其相应信用分值扣减。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也将分别按照挺热面积及时长扣除相应分数。

供热企业若存在这些情况: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年度评价也将列入黑榜企业名单。

同时,针对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今后将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由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

对于红榜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对于黄榜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黑榜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承担新建热源供热项目。

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撤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供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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