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诚信
请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请输入法人代表名称 请输入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信用
低价促销又“反悔” 网商太缺法律意识
2022年4月20日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近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电商店铺活动期间叠加优惠下单购物后,却被客服告知因“活动机制出现异常”“金额过低给店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无法安排发货,只能选择退款或加价后发货。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眼花缭乱的优惠规则,当消费者好不容易摸清算法决定购买,遭遇的却是交钱容易发货难。

商家促销后“反悔”的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每逢促销旺季,反映商家拒不发货、延迟发货、虚假促销等问题的投诉量总是居高不下。其中,低价促销成了商家吸引顾客、增加销量的“流量密码”,商家多是先以低于市场价格诱导消费者下单,在大量消费者被吸引购买、积攒足够的销售量后,再以“优惠规则有误”“价格异常”“无货”等理由不发货、慢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补交差价,实现流量“零元购”。

“发货难”的背后,是商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缺失。不论是优惠规则制定纰漏还是货源不足导致的交易无法实现,其本质都是商家自身未尽到审查及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不能成为商家自我合理化的挡箭牌,更不是让消费者为之买单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规定,一般于消费者提交网购订单成功时,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如果确因商家错误标价等原因,导致被恶意“薅羊毛”、合同继续履行将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商家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或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主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能单方决定不履行发货义务。

在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况下,商家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明确不发货的行为则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此外,如果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除了可能导致民事纠纷,任意“反悔”行为更是暗含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如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可视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罚。而在此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将面临牢狱之灾。

促销乱象的整治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引导商家促销去套路化、加强规范,需要多方共同发力。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留存证据意识,遭遇促销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商家应当秉持谨慎、诚信经营的理念,对其发布的商品要约以及消费者的合理信赖负责。网络平台则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不纵容促销乱象,切莫热了场子冷了人心。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力度,通过完善信用惩戒措施、强化宣传教育等途径,坚决禁止虚假促销,严厉打击以促销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超级管理员 打印 关闭
人民日报《民生周刊》杂志社 版权所有、管理运营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