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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违背诚信原则 广州法院严惩违法商家
2021年4月20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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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良商家,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手段宣传和销售商品,企图偷梁换柱牟取非法利益。殊不知,这已触犯法律,当心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槟椥(BENTRE)”牌椰子糖商家就以“槟椥”牌椰子糖商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后,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2000年8月7日,富华商行获准注册第1429732号“槟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糖果。富华公司系其关联公司并独占许可使用该商标。“槟椥(BENTRE)”牌椰子糖经近30年的经营、推广,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富华公司认为,“槟椥”与“BENTRE”系越南语的对应翻译,长期捆绑使用,“槟椥”与“BENTRE”均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亦已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

而槟某公司主营糖果、食品,系同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知晓“槟椥(BENTRE)”牌椰子糖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但仍登记注册与富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槟椥”,将富华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BENTRE)作为天猫店铺名称,还将富华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绿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装纸)作为宣传卖点,在天猫店铺及宣传资料上突出标注“BENTRE原装进口”“BENTRE槟知”,将知名品牌“BENTRE”与其标识“槟知”捆绑宣传,虚假宣传,恶意误导相关公众,通过虚假宣称“产品包装升级2.0”、新老包装比较广告等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方式抢夺市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中诚公司明知富华公司系“槟椥(BENTRE)”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仍与槟某公司达成经销合作并使用富华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判决,槟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槟椥”作为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采用新老包装、产品升级等比对广告形式进行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于无证据证明原告因槟某公司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无槟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品牌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槟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被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槟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宣判后,槟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才能行稳致远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为涉及不正当比对广告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比对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容易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能够使消费者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会直接影响目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

合法使用比对广告,有利于促进商家不断改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然而,随着广告业的蓬勃发展,违法的比对广告也层出不穷,特别是如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商业混淆或者商誉诋毁等情况,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市场主体讲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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